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达。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从而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税务代理业务归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为机构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以书面注明的日期为申请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如果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是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申请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如果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传达的,公告中注明的日期为申请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2、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人必须在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方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税务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且申请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诉讼
对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但对于某些情形,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1、必须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情形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的情形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情形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省××县税务所
地址:××省××县××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国税××所×字(××)第××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特向 机关申请复议。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县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