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已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一家办证两家均认可。联合办证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登记期限内,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或者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相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系分支机构,还需持总机构所在地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及总机构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需到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地址:汉口沿江大道185号;联系电话:82841976);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东西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或者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开户银行登录账号制度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对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新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正、副本内芯各为3元、副本封皮为4元、正本外框为10元,全套收费为20元。如遇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标准收费。
办证优惠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要求 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 知》(国税函[2006]233号)规定: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2、对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军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13号)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