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
1、在公司住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加注册资本采取分期缴付的,原实缴资本应与原注册资本一致,且本次增资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增加额的50%,其余出资应在本次增资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3、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以实物、土地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5、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者经股东共同对该出资协议作价并作出担保;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协议作价的协议书;
5、公司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按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
3、工本费10元。